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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疫情期间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727 日期:2020-03-17 



西安市疫情期间企业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西安市陆续出台了很多企业优惠政策,特总结如下,具体可以咨询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

1.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当年新招录员工≥100人,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100人及以上的、300人及以上的、500人及以上的,分别按照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来源:西安市人社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3号)】

2.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助。新招用员工,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新招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助。【来源:西安市人社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3号)】

3.企业包车补助。复工复产企业,通过包车、包用铁路列车专门车厢等方式,从外地(西安市行政区划以外)集体接送所属员工返回西安市的单次交通费用,从蓝田、周至、临潼、鄠邑、阎良、高陵接送所属员工往来西安市区的单次交通费用。单辆包车乘坐15人以上的,包车费用全额补助。企业安排的通勤班车不在此范围。【来源:西安市人社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3号)】

4.自行返工人员交通补贴。2020年1月25日(含)起,复工复产企业员工自行从外地区(西安市行政区划以外)返回西安市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乘坐客运汽车的,按照车票费用给予每人单程全额补贴;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返工人员,参照下表标准给予每人单程一次性补贴。【来源:西安市人社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3号)】

补贴标准:

出发地(省内)

宝鸡、铜川、渭南、咸阳

汉中、安康、商洛

延安、榆林

补助标准(元)

30

50

80

出发地

(省外)

河南、宁夏、山西、内蒙、甘肃

河北、安徽、四川、湖北、湖南、青海、山东、江苏、重庆、北京、天津

江西、上海、浙江、贵州、广东、云南、广西

新疆、福建、海南、西藏、辽宁、吉林、黑龙江及港澳台地区

补助标准(元)

100

200

300

400

5.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来源:西安市人社局《关于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的通知》】

6. 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市政发〔2020〕1号)】

7. 支持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供应防护类、洗消类和其他类应急防控物资的企业,分别按产品被应急调配和在西安市场的销售收入(含捐赠物资价值)的20%、10%、5%给予奖补,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防控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根据企业产能和3个月的预测供应量给予预奖补。【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8. 支持应急防控物资生产项目建设。对增产转产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3月1日至疫情结束前投产的,按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9. 支持药品和医疗器具生产企业。对新冠肺炎相关的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医疗器具生产企业,按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0. 支持企业加强防疫措施。对疫情期间按要求采取有效防疫措施的未停产和复工复产工业企业,按企业购买防护、消杀和体温测试等物资(专项用于防疫工作)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1.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暂定从2月起到疫情结束后2个月免收房租。对租用其他非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鼓励经营主体为中小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减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市级财政按实际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标准厂房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2. 支持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有市场、有订单、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增和存续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按不高于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2月至疫情结束当月,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3.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对中小企业为大型企业或市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供应产品的,按年度新增供应(使用)额的2%,分别给予双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来源: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工业平稳运行的实施细则》(市工信发〔2020〕19号)】

14.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

(一)落实中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二)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三)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现行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强化金融支持。全面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精神,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各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继续抓好上市公司培育工作,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及新增挂牌公司减免挂牌年费、初始挂牌费。

(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

(七)支持企业用人稳岗。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密切监测分析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情况,鼓励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推行“不见面”网上简化办理服务,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

15. (一)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补助。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二)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

(三)加大信贷支持。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确保全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上年同期余额,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国有大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疫情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四)降低融资成本。落实通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现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50个基点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大型银行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在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上再降50个基点。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的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五)强化担保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再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担保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分步实施。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2月底前能够完成技改、达产达效,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重点支持3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支持3月底以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0〕4号),以上政策自2020年2月16日起实施,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16.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加大稳岗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四)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五)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

(六)减免企业房租。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

(七)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八)降低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九)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放,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

(十)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西安市投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通过风险分担、奖励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对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因降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造成的减收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十一)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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