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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税局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3 日期:2015-01-29 



福建省国税局常见问题解答

1、问:推行增值税远程抄报税系统后与原申报方式有何不同
 
答:(1)企业每月抄报顺序有变:
 
原先:先电子申报再IC报税;
 
推行后:先IC卡远程抄报再电子申报,最后IC卡清卡
 
(2)每月的报税流程有变:
 
     原流程:企业先提交纳税申报表,再IC卡报税上,最后进行IC卡清卡。
 
     现流程:先“IC卡远程报税”,后提交纳税申报表,再进行IC卡清卡。
 
  若企业实际报税时,顺序有误,则无法自动清卡,需到报税大厅进行“手工清卡”。
 
 
 
附:远程抄报企业每月操作流程:
 
1.1  进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IC卡抄税,即执行“抄税处理”操作;
 
1.2  点击“远程抄报”---“报税状态”模块;
 
1.3点击“远程抄报”---“远程抄报”模块
 
 
 
2.1  进入省国税局“网上申报大厅”(地址:http://fj-n-tax.gov.cn/wssw)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按日常纳税申报过程填写申报表资料
 
2.2  “提交申报表”接收申报表数据时,系统会自动进行数据比对(一窗式比对);
 
如果有四小票数据的用户需先进行“四小票导入”即《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数据导入操作;
 
2.3比对通过后系统不会自动扣款,需企业进行手动划缴,具体操作:“进入网上申报大厅---纳税申报---网上缴税---核对应缴税款,核对无误后点击“划缴请求”,30分钟后可以进入“缴款情况查询”查询缴款记录确认是否扣款成功;一窗式比对未通过则不能缴款,不能清卡,请到办税大厅缴款并清卡。”
 
 
 
3.1 再回到“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点击“远程抄报\“报税状态”模块;
 
3.2点击“远程抄报”---“报税结果查询”模块
 
3.3如果报税结果查询界面上提示“报税成功,错误号0000”,请点击“远程抄报”模块---点击“IC卡清卡”

 
 
注意:企业上月更换过金税卡、IC卡进行过“重新发行“操作的用户,当月不能通过远程报税的方式进行报税,需按原有方式到报税大厅进行报税并划缴税款。
 
上述各项流程均须在申报期内完成。
 
 
 
2、问:公司搞促销活动,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公司商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赠送的商品是否确认收入
 
答: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3、问:某公司属于国税、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如果外出经营,应在哪个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这里提到的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具体开具办法是: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国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问: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08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执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捐赠要有公益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只有公益性捐赠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2)要注意捐赠途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可以税前扣除。
 
(3)要注意捐赠额的确认并取得相关票据。货币性资产确认比较简单,按照实际捐赠金额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企业捐赠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注明公允价值,否则将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通知第八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机构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税前扣除将没有合法依据。
 
  (4)注意准确计算扣除限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但也有特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5、问: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6、问: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据此,取得财政局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应并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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