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保局政策解答第6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46 日期:2015-04-26
2、哪些人退休时减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按国家及省规定, 对企业因病退休、退职,破产企业提前办理退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办理退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从新计算。
3、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
对统一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 , 由于其在之前的工作年限中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中没有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 , 因此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就起到了弥补这部分养老金的作用。
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
有害身体性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个人干部或工人的身份发生了转变,按什么条件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除外)?
答:企业女职工由非管理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企业应当及时将变更岗位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方可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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