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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2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108 日期:2018-03-31 




 
第十二条 留级、跳级
 
(一)留级。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
 
(二)跳级。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学校测试具备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
 
(三)申请留级、跳级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10);
 
2.学校核准签章,在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签章的申请表电子影像件;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留级或跳级。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学生留级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三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其学籍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判决生效后取消其学籍。
 
(二)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恢复其学籍,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高中教育需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注销其学籍。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学校应汇总上一学年度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评价与奖惩
 
 
 
第十六条 评价
 
(一)学校应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并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反映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身心发展情况,在班级、学校以及家庭、社区中的表现等。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客观性原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客观、真实、全面、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民主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由学生本人、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家长等各方面人员共同进行。
 
3.发展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以肯定成绩、进步等鼓励性评价为主,促进学生发展。
 
4.导向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根据学生个性特征、潜能,结合成长阶段,提出教育建议。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载入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手册仅限于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掌握和使用。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对学生的评价,由班主任负责载入评价手册。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毕业年级下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学段整体性评价。
 
第十七条 奖励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下简称奖励单位)应当对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二)表彰奖励的类型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学生进行口头表扬,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随机进行,在重大场合正式对学生进行口头表彰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对学生进行书面表彰,由表彰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授予学生荣誉称号,需经民主评议推选、会议讨论、张榜公示等程序,由授予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上一级奖项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产生;对于有特殊事迹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由授予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四)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情况记入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处分
 
(一)学校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给予处分。
 
(二)处分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1.口头批评。适用于偶尔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2.警告。适用于多次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3.严重警告。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记过。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并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留校察看。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或者屡教不改,严重干扰了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6.开除学籍。适用于触犯了法律,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只适用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三)给予学生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到位、处分适当。
 
2.口头批评应遵循教育性原则,既指出学生错误事实,又不能对学生使用谩骂、歧视、侮辱、讽刺甚至威胁等语言,批评的语言应符合文明规范。口头批评由教育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者在相关活动过程中及时提出。
 
3.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履行以下程序:
 
(1)班主任提出处分建议,并据实反映学生的错误事实;
 
(2)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处分问题成立有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核实学生违纪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
 
(3)召开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讨论给予学生处分的意见,作出拟处分决定;
 
(4)学校将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拟处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接到通知10天内向学校提出申辩;
 
(5)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申辩进行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6)高中阶段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须经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对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应在全校范围内,且仅限于校园范围内张榜公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网站或者互联网上发布。
 
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置入学生档案。
 
(五)处分的撤销。学校应坚持教育性原则,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不得歧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一学期后,如学生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情形得到改正,学校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与给予处分的程序一致。
 
处分撤销后,应将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并从管理系统中删除学生处分记录;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六)开除学籍的高中学生需要再就读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七)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正式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学校作出的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 普通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具体科目、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下同),准予毕业。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3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含省级统考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含补考)。
 
第二十条 “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在以下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加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试(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考试(考查)时,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试相关科目;
 
2.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其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结业
 
(一)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标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由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现就读的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高中在校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相应科目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新的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3.凡因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可由学生补修学校提供学分证明,达到规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程序与毕业证书发放程序一致。
 
第二十二条 肄业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未修满规定年限,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退学的学生,准予肄业,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
 
(一)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和样式(附件11-17);证书编号编制规则另行制订。
 
(二)小学毕业证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印制),加盖县级“小学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和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三)初中毕业、结业证书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盖市州“初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和毕业、结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四)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盖“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专用章(钢印,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和毕业(结业、肄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五)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信息查询系统。
 
(六)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均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18),经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第六章  学籍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 学籍管理体制
 
(一)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二)学籍管理具体工作按照直管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1.直管原则:政府举办的学校,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上一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2.属地管理原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的学校,其学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即义务教育学校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普通高中举办地在县域内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在城市区的,可由其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也可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职能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加强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管理或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其直管学校,以及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管理或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市州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管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学校。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其直管学校,以及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校(乡镇中心校)负责本校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做好学籍信息采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班主任是班级学生的学籍管理负责人,在学校统筹下负责本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是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部门,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
 
 
 
第七章  学籍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籍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2.学习掌握国家学籍管理政策和我省相关规定,熟悉学籍管理各环节基本要求;
 
3.熟悉掌握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并能熟练使用;
 
4.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5.学籍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依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室,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设备的正常维护和升级。
 
第三十条 全省使用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并以管理系统为基础,逐步补充完善省、市州、县级的管理功能。
 
学籍信息采集点国家有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准;国家未做规定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学籍管理信息出现异常,包括招生计划异常、招生区域异常、学籍异动异常、学生数据修改异常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启动特别监管程序,对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事实进行核实,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和纠正。
 
第三十二条 学籍档案管理
 
(一)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三)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四)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三十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不失职渎职、不滥用职权、不越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三)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上一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四)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9.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
 
2.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档案表
 
3.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表
 
4.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登记表
 
5.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
 
6.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
 
7.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8.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
 
9.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子女辍学情况登记表
 
10.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
 
11.湖南省小学生毕业证书
 
12.湖南省普通初中毕业证书
 
13.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4.湖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15.湖南省普通初中结业证书
 
16.湖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17.湖南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18.湖南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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