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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0 日期:2023-01-28 



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市科技计划和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项目验收工作。有关科技专项的组织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实验数据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正确,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开展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财务审计等验收准备工作,并通过网上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审批。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项目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
5.项目实施绩效材料:包括(1)项目实施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等);(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6.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合规性、研发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初审;市科技信息研究院负责审核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对研发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预审;市科技局负责审核验收资料的规范性、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性、研发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市科技局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由其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科技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者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级财政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等。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承担法定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一般以会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也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等验收方式。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财政经费补助在50万元(含)以上或科技示范(产业化)项目一般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现场验收,或由验收组织单位事先委派2名以上行内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到现场考察,核实产业化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通讯评审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和评分,形成验收意见。网络评审验收指通过网络途径组织项目验收,具体程序参照省有关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经费补助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市级财政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无市级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市科技局根据归口管理单位验收结论,经公示等程序后出具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或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省、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确定。
当验收专家意见与提供验收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检测报告等)有较大分歧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及时协调、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职责。项目验收技术专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书以及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书以及项目审计报告等资料,核定该项目研发总投入、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并对该项目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对合同书约定的其他内容作出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获取专利、论文、成果等,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市科技局给予专家出库、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等处罚。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会场所选定、会议标准及专家咨询费标准,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支出纳入市级科技局经费预算,并须直接汇入专家本人银行账号。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回避原则可申请要求相关验收专家进行回避。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验收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独立评分,平均分作为该项目的综合得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验收结论根据综合得分确定,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综合得分70分(含)以上且半数以上专家打分6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二)项目结题。综合得分60分(含)—70分且半数以上专家打分6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结题项目。
(三)验收不通过。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综合得分60分以下或有半数以上专家打分60分以下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要求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用台帐进行核算。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内容抄袭、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必需的有效证明资料的;
4.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5.其他不适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九条  处置方式。根据验收结论,市科技局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验收通过的项目
对于事前补助项目:财政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对于事后补助项目:项目经费执行率达到90%(含)以上的,按合同约定的资助额度拨付财政补助经费;项目经费执行率在90%以下的,按同比例核减拨付财政补助经费。
对于分期补助项目:项目经费执行率达到90%(含)以上的,按合同约定的资助额度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尾款;项目经费执行率在90%以下的,按同比例核减后,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尾款。财政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结题项目和验收不通过
对于事前补助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对于分期补助项目:财政补助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财政补助经费尾款不再拨付。对于事后补助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不再拨付。
第四章  验收公示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制度。验收通过的项目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出具验收证书。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担负属地、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市科技局可视情对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在验收中发现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存在涉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中介机构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市科技局可按规定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并将有关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绍市科〔2019〕50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表
(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  验收日期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得分 备注
1.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40 A档:技术指标完成度100%及以上(40分)  
  B档:技术指标完成度90%(含)—100%( 30分)  
  C档:技术指标完成度80%(含)—90%(20分)  
  D档:技术指标完成度80%以下(0分)  
2.项目经费(包括财政资金、部门配套及自筹资金)执行率 25 A档:执行率100%及以上(25分)  
  B档:执行率90%(含)—100%(20分)  
  C档:执行率80%(含)—90%(15分)  
  D档:执行率70%(含)—80%(12分)  
  E档:执行率70%以下(0分)  
3.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销售收入完成情况 15 A档:销售收入完成100%及以上( 15分)  
   B档:销售收入完成80%(含)—100% ( 12分)  
   C档:销售收入完成60%(含)—80% ( 8分)  
   D档:销售收入完成60%以下(0分)  
 利税(即:利润+税收)完成情况 5 A档:利税完成100%及以上( 5分)  
   B档:利税完成80%(含)—100% ( 4分)  
   C档:利税完成60%(含)—80% ( 3分)  
   D档:利税完成60%以下(0分)  
4.专利、论文及其它成果完成情况 15 A档:完成度100%及以上( 15分)  
  B档:完成度80%(含)—100% ( 12分)  
  C档:完成度60%(含)—80% ( 8分)  
  D档:完成度60%以下( 0分)  
5.反向扣分项 (1)在项目合同期内或期满后3个月(含)内提交验收资料不扣分,3—6个月(含)每超1个月扣1分。  
 (2)项目延期6个月(含)以内不扣分;6个月以上每超1个月扣1分。  
 (3)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质量不高或其他在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等方面需要扣分的事项(扣3-10分)。  
注:
1.合同未约定上述对应指标的,按照该项指标分值的70%计算得分;
2.合同约定的是预期性指标的,按照“减半”原则折算目标任务值,即:按照约定预期指标的50%确定目标任务值后,再按对应标准计算该项指标得分;
3.预期性指标一般以合同中的备注或说明为准;
4.合同指标是指至项目结束时的相关指标,项目结束后预计取得的成效、指标等不作为验收内容。  
合计得分(N) 
6.是否发现以下可直接认定为验收不通过的情况
(1)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递交验收资料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要求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用台帐进行核算。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内容抄袭、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必需的有效证明资料的;
(4)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5)其他不适合通过验收的情况。  
建议意见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验收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判定标准:合计得分N≥70为“通过”,60≤N<70为“结题”, N<60为“不通过”。


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表
(基础公益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  验收日期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得分 备注
1.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40 A档:技术指标完成度100%及以上(40分)  
  B档:技术指标完成度90%(含)—100%( 30分)  
  C档:技术指标完成度80%(含)—90%(20分)  
  D档:技术指标完成度80%以下(0分)  
2.项目经费(包括财政资金、部门配套及自筹资金)执行率 25 A档:执行率100%及以上(25分)  
  B档:执行率90%(含)—100%(20分)  
  C档:执行率80%(含)—90%(15分)  
  D档:执行率70%(含)—80%(12分)  
  E档:执行率70%以下(0分)  
3.专利、论文及其它成果完成情况 30 A档:完成度100%及以上( 30分)  
  B档:完成度80%(含)—100% ( 24分)  
  C档:完成度60%(含)—80% ( 15分)  
  D档:完成度60%以下( 0分)  
4.社会经济效益 5 A档:社会效益好或经济指标完成100%及以上 ( 5分)  
  B档:社会效益较好或经济指标完成80%(含)—100% ( 4分)  
  C档:社会效益一般或经济指标完成60%(含)—80% ( 2分)  
  D档:社会效益较差或经济指标完成60%以下( 0分)  
5.反向扣分项 (1)在项目合同期内或期满后3个月(含)内提交验收资料不扣分,3—6个月(含)每超1个月扣1分;。  
 (2)项目延期6个月(含)以内不扣分;6个月以上每超1个月扣1分。  
 (3)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质量不高或其他在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等方面需要扣分的事项(扣3-10分)  
注:
1.合同未约定上述对应指标的,按照该项指标分值的70%计算得分;
2.合同约定的是预期性指标的,按照“减半”原则折算目标任务值,即:按照约定预期指标的50%确定目标任务值后,再按对应标准计算该项指标得分;
3.预期性指标一般以合同中的备注或说明为准;
4.合同指标是指至项目结束时的相关指标,项目结束后预计取得的成效、指标等不作为验收内容;
5.经济指标是指销售收入、利润、税收之和。  
合计得分(N) 
6.是否发现以下可直接认定为验收不通过的情况
(1)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递交验收资料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要求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用台帐进行核算。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内容抄袭、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必需的有效证明资料的;
(4)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5)其他不适合通过验收的情况。
  
建议意见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验收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判定标准:合计得分N≥70为“通过”,60≤N<70为“结题”, N<60为“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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