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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创新协作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0 日期:2021-04-26 



杭州市科技创新协作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的创新潜力,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提升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能力,建立完善高校院所科技人员与企业结对服务、联合创新、协作攻关的利益共同体机制,推进“五员领创、科技争锋”党建工程,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开展杭州市科技创新协作员(工业科技特派员)工作,为规范管理创新协作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科技创新协作员(以下简称“创新协作员”)是指与企业自愿结对服务、经市科技局与高校院所共同聘任发证的企业科技顾问。

第二章 创新协作员的聘任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志愿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杭州市企业科研攻关,提供技术服务;

(二)具有高级职称、并与企业需求相匹配的技术特长、专业素质、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作风踏实。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征集需求 区、县(市)科技部门征集当地企业需求信息,报送市科技局建立企业需求库;高校院所征集创新协作员人选,以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同意,列入创新协作员人选库。

(二)双向选择 市科技局与高校院所对接供需信息,确定双方选择对象。由区、县(市)科技部门与高校院所分别通知企业和创新协作员人选对接交流。双方形成自愿组合的,签订合作协议。

(三)发证聘任 市科技局和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双方审核,对一致认可的,联合颁发聘书,聘任为创新协作员。

第三章 创新协作员的任务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恪守科研诚信原则,协助结对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实施数字化改造,提供各项技术服务。

第六条 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协助结对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科研攻关规划路径,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普及

和培训工作,帮助和指导结对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积极推广应用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孵化、二次开发和成果转化,帮助结对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第八条 组织开展以技术攻关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活动,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与结对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创新联合体和利益共同体。

第九条 参加创新协作员的组织和活动,每年向高校院所报告交流服务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企业咨询、行业诊脉、产业谋划、决策咨询以及其他组织活动。

第四章 结对企业的确定与职责

第十条 凡是在杭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注册、提出创新协作员服务需求,并承诺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义务,经双向选择签订合作协议的,均可成为创新协作员的结对企业。

为推动杭州都市圈协作创新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市科技局可视情将结对企业扩展到杭州都市圈及长三角区域范围。

第十一条 结对企业应当向创新协作员全面介绍企业现状和技术需求等信息,了解创新协作员的专业特长和业务素养,听取创新协作员的意见或建议,共同商定服务模式、合作形式、利益分配等事项,形成书面服务协议或技术合同。

第十二条 结对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或技术合同,为创新协作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相应待遇和报酬。

第十三条 结对企业应定期向区、县(市)科技部门如实报告服务模式、合作形式、技术需求、科研进展、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 结对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市科技局和区、县(市)科技部门所开展的调查研究、评估评价、统计上报等工作,积极参加设展、参会等组织活动。

第五章 创新协作员的保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协作员的现场指导和服务活动发放专家咨询费。每位创新协作员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 创新协作员经申请可进入杭州市科技专家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咨询和服务等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创新协作员与结对企业联合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符合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不受区、县(市)申报限额,优先列入评审。每位创新协作员和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项。

第十八条 结对企业与创新协作员所在高校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列入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每家企业

每年限报1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协同高校院所每年组织一次创新协作员评优活动,对优秀的创新协作员予以表扬。

第六章 创新协作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与高校院所共同负责全市创新协作员的选聘、管理、组织活动、考核奖励等工作。市科技局支持在杭高校院所牵头组建科技成果转化联盟,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委托联盟开展创新协作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创新协作员的聘期不设期限,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并取消相应保障。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和科研诚信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违反服务协议或技术合同约定,结对企业不与其继续合作的;

(三)创新协作员主动申请退出,或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聘任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聘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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