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文档  52文库-文库文档资料大全!
您的位置: 首页 > 管理资料 »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5 日期:2020-01-10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请咨询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缴存政策类

1.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哪些?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3.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面的好处?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一是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是职工积累住房储金的一个途径。职工发生规定的住房消费支出时,可以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解决部分自筹资金来源;二是职工购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减轻职工还款压力;三是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职工的退休时可以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用于养老。

4.问: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应由单位办理的手续是哪些?

答:单位办理的手续主要有:单位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职工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及公积金代扣代缴等。

5.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缴存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缴存部分,两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进元,见分舍去。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每一公积金汇缴年度调整一次。

6.问: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起止时间?

答: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7.问:南平市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下限规定吗?

答:有。2010-2011年度南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815元,中央驻闽单位职工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135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分别为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低缴存限额分别调整为: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35元,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30元。

8.问: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有没计息?如何计息?

答: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有计息,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按年结算,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9.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和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乖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为基数;对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在发放新调入职工的工资之日起,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新调入单位的当月工资为基数。

10.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上如何列支?

答:(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在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1.问:职工能开立多个公积金账户吗?如有多个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不能,每个职工只能开立一个公积金账户。如有多个账户,需选择一个账户保留,其余账户存储余额全部转入保留账户进行合并。

12.问:住房公积金存折不慎遗失,应如何补办?

答:本人提出书面遗失报告,经单位核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后加盖单位公章,持身份证到承办银行补办。

个人提取转移类

 

1.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2年。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到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其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六)生活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

(七)工作调动并且户口迁出本省,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罚的;

(十二)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

(十三)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提取条件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问: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答: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经单位核实盖章后的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存折和相关材料送公积金中心审批,中心审批后即可到公积金缴存银行领取公积金。

3.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多长时间?

答:符合提取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办即取。

4.问: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取得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填写提取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持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到中心办理。

5.问: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填写提取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持房产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到中心办理。

6.问:省外异地购房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

答:凡在省外购买普通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正常购房所需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2)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应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包括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担任职务)及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7.问:购房多长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效?

答:符合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结清购房贷款等住房消费支出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为自上述住房消费支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8.问: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未办妥房产证的,应提供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书;已办妥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证及工程决算书。

9.问: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按年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必须足以偿还一年的贷款本息。应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到中心办理。

10.问:按年偿还省外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省外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除满足正常还贷所须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2)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应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包括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担任职务)及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11.问: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所需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应如何开具?

答:现时贷款余额证明由职工持借款合同和身份证到贷款银行申请开具。

12.问:职工夫妻双方每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每年实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超过部分是否也能取出来?

答:不能,但超过部分可用于提前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3.问:个人消费性贷款,能提取公积金还贷款吗?

答:职工办理消费性等非购房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4.问:大修是指什么?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答: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需要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

15.问:装修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6.问:职工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7.问:职工已从单位离职,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在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有以下四种不同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到本省其他地市工作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现单位录用合同、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证明;

(3)、非南平市户籍职工和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户籍证明;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到外省就业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省录用证明。

18.问: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职工家庭收入、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身份证及公积金存折。

19.问: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以提取公积金,特殊病症的范围有哪些?

答:《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

20.问:职工租赁房屋居住的,应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在没有自住住房的情况下,职工租赁房屋居住,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租赁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公积金存折。

21.问:公积金是职工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能随时支取?
答: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职工提取。

22.问: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tags: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


豫ICP备14015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