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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0 日期:2022-09-06 



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00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7日

 (联系人:罗建军,联系电话:0851—86830235)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或根据产业技能人才需求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发放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五条 评价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级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评价机构备案、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备案、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认定职业为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考核项目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内的考核项目。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贵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申请备案的职业范围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符合要求,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企业应当为规模以上单位(按统计口径)并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六)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八条 评价机构备案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用人单位和社会评价组织按照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安排,通过材料核验、现场察看、技术评估等方式,考察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资源、评价制度、评价保障等情况。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结果实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统一编码并出具回执,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

 (二)申请成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参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流程办理。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评价机构信息,包含评价机构名称、机构编码、地址、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等内容,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建立全省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更新,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拟面向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职工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需提交下属子公司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部门评价机构可在贵州省设立分支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评估后设立,评价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当依据评价标准规定要求,使用规范编制的题库,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财务、考务、评价质量、证书数据、档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配备与评价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评价场地、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评价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技能人才评价题库建设应当按照命题技术规程及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生成证书及相应证书号。评价机构落款、印章唯一,不得擅自增设落款、印章。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需变更单位基础信息的(含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需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需变更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的,需按隶属关系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进行评估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设立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如无评价机构终止备案(评价机构申请取消和违规终止),将自动延续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提高质量意识,确保评价质量,维护证书权威。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构建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按隶属关系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参评对象、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评价机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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