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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0 日期:2023-08-20 



重庆市綦江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綦江区就业见习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就业见习基本概念

第一条 为规范备案就业见习基地的行为,加强用工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见习”,主要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根据自身意愿,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第三条“就业见习补贴”(以下简称“见习补贴”)是为了激励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并帮助见习人员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适度减轻就业见习基地用人成本的举措,其补贴对象是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根据文件规定设立招募见习人员,并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帮助见习人员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见习单位。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设立见习基地: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带教人员和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四)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设立见习基地须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备案,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实地勘察符合相关条件后通过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立为綦江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所在地原则上为相关证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合理且充足的理由,否则不得设立或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七条 分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见习活动,需独立备案成为见习基地,不得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名义开展。分公司设立见习基地,除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台胞证)复(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成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报成为见习基地后方可开展见习活动,按照“谁申报,谁使用”的原则,见习人员一律不得实行“劳务派遣”。

第九条 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并于使用前通过就业见习系统(以下简称“见习系统”)提交具体见习岗位;

(二)按属地原则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明确见习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积极参加各类见习供需对接活动;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开设见习基地银行专户,通过专户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五)建立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保障见习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安排带教人员指导见习人员开展见习工作,实施一对一带教,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六)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账,通过见习管理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考核鉴定等相关信息;

(七)加强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特别是考勤管理,区人力社保局将会定期、不定期地对见习人员的在岗情况和见习工作的日常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见习人员在岗情况、见习协议履行情况、见习安全管理及带教工作实施情况等,检查结果作为审核发放见习补贴的主要依据;

(八)为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考核鉴定,留用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九)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和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参加和配合区人力社保局针对见习基地开展的各项活动,遇有特殊情况,应主动向区人力社保局履行事前、事后备案告知义务。

第十条 依法依规使用见习人员,确保见习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见习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或侵犯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后,须及时通过见习系统预约申报见习补贴,按预约时间到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请见习补贴的单位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

第十二条 见习管理系统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符合相关填报要求,否则自行承担系统审核不合格的后果。

第十三条 首次申报补贴时间必须在见习结束后60天内,超过60天视为放弃申报;当年见习的最晚于次年7月1日前申报。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与期限:

(一)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划拨给见习基地,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划拨给见习基地;

(三)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

第十五条 留用是指由申报补贴的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第十六条 上述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是指同一批次同一单位享受补贴人员中缴纳社保的人数和享受补贴总人数的比值达到50%以上。对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其他未留用人员仍按每人每月1300元执行。

第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每年推荐1-3家管理规范、表现优良和使用见习人员数量较多的见习基地参加“重庆市优秀就业见习基地”评选,评选成功的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工作经费,并颁发“重庆市优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奖牌。

第四章 见习基地的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力社保局责令整改:

(一)申报见习补贴材料有效合格率不足60%的;

(二)实际招募见习人员不足年度计划人数60%的;

(三)年度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四)拒不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见习人员在岗检查不在岗的;

(六)违规向见习人员收取其他费用,或私下让见习人员退还已获得的基本生活费的;

(七)无带教老师或者带教老师未履行带教职责的;

(八)申报见习岗位与实际使用不符的;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对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整改要求后,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自公示结束之日起超过一年既未发布见习岗位又无见习人员参加见习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五)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见习基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因上述行为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区人力社保局3年内不再受理其见习基地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和侵犯见习人员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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